经我局批准,葛洲坝集团1995年、1996年和1997年度实行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和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葛洲坝集团199
8年、1999年度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合并缴税的范围仍按《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
96]127号)、《国家税务总避关于葛洲坝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
通知》(国税函[1997]263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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