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8-13     浏览次数: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山西、陕西、广东、湖北、四

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关于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民银发

[2004]123号),申请继续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中国民

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中国民生银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

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报送合并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中国民生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

并纳税范围、预缴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

 

 序号      单位                        

  1   中国民生银行总行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

  2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3

  3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威海路48

  4   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     广州市天河北路189

  5   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     深圳市深南中路佳和华强大厦B座

  6   中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0

  7   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分行     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28

  8   中国民生银行杭州分行     杭州市庆春路25

  9   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分行     南京市中山北路26号新晨国际大厦

  10  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     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号新重庆广场

  11  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     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78

  12  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     福州市湖东路173

  13  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     济南市泺源大街229

  14  中国民生银行太原分行     太原市五一路188

  15  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   石家庄市西大街10

  16  中国民生银行汕头支行     汕头市华山南路滨海大厦

  17  中国民生银行宁波分行     宁波市中山西路166-168

  18  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分行     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22

                                                                       (3)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6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数量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