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8-05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

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

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

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

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特别是去年

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

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

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

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

用。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

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

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这两个税种收入规

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征管工作,查找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

与漏洞,深入挖掘增收的潜力,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这两个税种的征

管质量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要严格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减免税审批程序办事。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

要求和清理整顿工作重点,认真清理、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

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全面清理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减免规定,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

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994年1月

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已经到期,对仍未按

规定恢复征税的要立即纠正。

  三、要针对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不合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偏低,增量不

足的状况,借鉴兄弟省市的工作经验,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运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

数据库更新后的数据资料,及时、合理地调整土地等级,适当提高单位税额,以充分

发挥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增加地方收入。

  四、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规范房地产转让

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和评估管理办法,搞好委托代征,特别要注意完善土地增

值税的预征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及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土地增值收益情况,科

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在房地产转让后,要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五、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对政策执行中的

有关情况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提出建议,以便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对征管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办法,进一步规

范征收管理。

                                                                       (3)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电气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