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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香港)有限公司广东浙江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4-22     浏览次数:

广东省、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广东省、浙江省财

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邮电部将广东、浙江两省的移动通信资产注入中国电信(香

港)有限公司并在广东和浙江设立广东移动通信总公司、浙江移动通信总公司等

子公司。现将企业改制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移动通信总公司和浙江省移动通信总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缴

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从事邮

电通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广东移动通信总公司和浙江移动通信总公司不

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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