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
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
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请遵照执行。
(3)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宏源证券法人股股权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