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全国统一的23种税收票证式样及使用说明(见附件),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从本通知颁发之日起,必须严格按照《税
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印制和使用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
二、各地现存的票证与本通知规定式样完全相同的,可继续使用;现存票证
与本通知规定式样不同的,也可继续使用,但最迟不得超过1999年7月1日。
1999年7月1日前使用的现存各种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其预算科目栏
的科目"编码"和"名称"两栏的填写方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财政部预
算司、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司《关于缴退库凭证中预算科目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计函[1998]010号)执行,即在现存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的"款"
栏填写科目编码,预算科目的"项"栏填写科目名称。
三、手工填开的票证与计算机填开的票证可以分别印制,计算机票可以不印
金额分位线和大写金额单位。
四、各地之间的税收票证以字号相区别,国家税务局的票证与地方税务局的
票证以字号及表头的"国"和"地"字相区别。
五、所有分联式票证各联的右上角字号上方(定额完税证在收据联票证名称
的右方),都必须印有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的机构区别标记"国"字和"地"字。
标记印制方法为:设置直径或边距为
框内印"地"字,字体为2号正楷,标记颜色与各联本色相同。
六、所有票证各联台头的票证名称右方(定额完税证在台头票证名称的右下方
),都必须印制票证字号。字号的编制方法全国统一。字号由票证印制年代、版次、
省级地区名称、国税局和地税局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顺序组成,版次按一年
中所印票证式样(包括格式、大小、联次、各联用途和项目内容)的不同相区分,
号码位数由各地根据票证用量自行确定。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1998年印制第二
版式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字号应编为"(982)京国缴××号";江苏省地方税
务局1999年印制第一版式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其字号应编为"(991)苏地
完××号"。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同一版式的同种票证,应连续编号。单独印制计算
机票的,其字号应单独编制,编制方法为:在票证种类后面加"电"字,如北京市国
家税务局1998年印制第一版式的电脑专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字号应编为"(
981)京国缴电××号"。
七、税收票证监制章的规格和内容与1994年总局规定的监制章完全相同,
各地仍使用总局以前发给各省级税务机关的胶片样章,不再另发。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
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其说明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
税收通用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
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除外)、基金、费用、滞
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本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
开票通用。
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外,凡是由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
其他各种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预算收入,只要缴款人在银行
开有结算存款帐户,都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缴款人持现金自行直接到银
行缴纳各项收入的,也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但缴款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
缴纳各项收入的,不能使用此缴款书,应使用税收完税证或罚款收据。该缴款书
的式样如下:(略)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激款书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是专门用于纳税人(包括直接向出口企业或市县外
贸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将出口货物增值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
业的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
书。由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本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缴纳随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费用、滞纳金和罚款,以及按
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扣除使用本缴款书已缴纳的税款后还应补缴的
出口货物增值税等收入时,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该缴
款书的式样如下:(略)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是专门用于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款书。本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随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附征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
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式样如下:(略)
四、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
款,以及委托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后,向银行
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缴款书。汇总缴款时,用本缴款书,还是用 "税收通
用缴款书",由各地自定。此缴款书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等各项收入后,自行向银行汇总缴款的,不得使用
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自行收取现金税款(包括扣缴义
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向税收会计结报的现金税款)和自售印花税票等各项收入、
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等各项收入(但不得代征罚款)和代售单位(人)代售印花税
票收入后,可以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款,也可以使用税收通用
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款。但在一个县级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只能使用一种缴款
书汇总缴款,不得同时交错使用两种缴款书汇总缴款,即要么使用税收通用缴款
书,要么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汇总缴款书的式样如下:(略)
五、税收通用完税证
税收通用完税证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和委托代征
单位代征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此
完税证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此凭证不能用于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等各项收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
等各项收入时也不得使用本凭证。其式样如下:(略)
六、税收定额完极证
税收定额完税证是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自收屠宰税、临时性经营等流动
性零散税款、基金、费用等收入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
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各项收入,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是否使用税收定额完税证以及该完税证的式样、票面具体金额,由各省级国
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定。
左右两联式定额完税证的参考式样如下:(略)
七、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是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
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
证。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可以发给纳税人开户银
行使用。
该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项目内容为:纳税人代码、全称、填开日期、税款所
属时期、税种、实缴税额、征收机关名称、收款银行名称、税务机关和收款银行
业务章、填票人签章等。该凭证具体式样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前述规定的基本
内容确定。现根据规定的基本项目内容列示此凭证参考式样如下:(略)
八、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向
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
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凡是由扣缴义务人扣收税款的,不管纳税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均使用此凭
证。其式样如下:(略)
九税收罚款收据
税收罚款收据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
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此收据手
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此凭证只能用于税务机关收取非处罚当场的现金罚款,不能用于直接向银行
缴纳罚款,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也不能使用本凭证。除处罚当场外,凡是纳税
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的,均得使用本收据;凡是由纳税人直接到银
行缴纳罚款的,不论是以转帐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其式样如下:(略)
十、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
法处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执罚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
凭证。此收据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本收据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一种罚款
凭证。此收据只能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且罚款金额在二十元以下或不当场收
缴事后难以执行或被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罚款的,由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使用。
此收据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向当地省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取。其式样如下:(略)
十一、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是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
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的不同,分为一角、二角、五
角、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等九种。
印花税票必须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售单位(人)购买。印花税票一
经销售,其销售款即为税务机关征收的印花税款。其式样如下:(略)
十二、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欧、
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
征代售单位(人)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款专用凭证。此凭证
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凡是由税务机关办理,并从国库退还的各种款项,不管纳税人(即收款人)
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账户(即不管是转账退还,还是现金退还),均使用本退还
书。
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级领导签发;设立乡(镇)金库的,
也可以由其相应的所级税务机关领导按乡(镇)金库的退库范围签发。本退还书
一律由税收会计部门填开。其式样如下:(略)
十三、小额税款遇税凭证
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是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
款等各项收入中,退还限额以下的地税人多缴税款等收入时使用的一种现金专用
退款凭证。此凭证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十四、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是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
他出口企业时,由销货企业凭已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第二联(收据乙),到销货企业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换取的一种出口货物退税
专用的证明性凭证。本单由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此单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
用。
已经取得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出口企业再次将购进货物调拨销售给其他出
口企业时销货企业应凭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二联,到销货企业
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再次换取本分割单。本分割单的式样如下:(略)
十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人
发生纳税义务后,经税务机关核定,其投资项目整体适用零税率时,由税务机关
给纳税人开具的证明其投资项目税率为零的一种证明性凭证。此凭证手工开票和
计算机开票通用。
当总投资项目中只有部分单位工程适用零税率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其式样如下:(略)
十六、税票调换证
税票调换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换取纳税人收执的原税收完税凭
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其式样如下:(略)
十七、纳税保证金收据
纳税保证金收据是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此
收据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纳税保证金收据主要是税务机关责令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
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时使用。交纳发票保证金时,不得使用本收据。
其式样如下:(略)
十八、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是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人)销售印花税票时使用的专供
购买方报销的一种凭证。此凭证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此凭证仅供购票单位作财务报销凭证。不作完税凭证。其式样如下:(略)
十九、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
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是统一粘贴在机动车辆上,专门用于证明车辆已
经完税或已经获准免税的一种证明性凭证。
按标志内容不同分为完税标志和免税标志两种:完税标志印有"税讫"字样,
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
免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免税"字样,适用于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
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其式样每年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发。
二十、税收票证监制章
税收票证监制章是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票证印
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凡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式样(包括由国家税务总局拟定参考式样,授权
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制定具体式样)的各种税收票证(印花税票除外),都必须在
其规定联次的台头中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各省级税务机
关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票证之外自行制定的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应套印省
级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监制章,不得套印本章。
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的形状为椭圆形,边沿最短和最长等分
直线为
圈,细圈与粗圈间隔0.
"税收"字样,下方环边刻"票证监制章"字样,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
该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作胶片样章下发各省级税务机关使用。其式
样如下:(略)
二十一、征税专用章
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
税业务专用公章。除办理退库业务,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外,填开
其他各种税收票证时,在票证的税务机关盖章处均加盖本章,不得以税务机关的
机关公章等其他任何章戳代替本章。
征税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
为
专用章环边位置刻税务机构名称"××县(市、区、旗)国家税务局(或地
方税务局)××所(分局)"字样。除城市分局、区局外,机构名称中不刻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名称。各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
和县级市)税务分局、区局,都必须在税务机构名称前加城市名称,如太原市
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税务所,应刻为"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所"。
税务机构名称字数多的,机构名称可适当简化,如此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中
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实验开发区税务所,可刻为"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中关村
开发区所";如税务机构名称简化后字数仍比较多的,税务所名称可不刻,而通
过专用章中央的编号表示税务所,即设置两位数(或三位数)号码,前一位(
或前两位)号码按税务所个数顺序设置,后一位号码按该税务所使用的专用章
个数顺序设置。
专用章中央偏上位置刻"×号"字样,"×"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后加"号"字样,
如"1号"、"2号"等,表示该税务所或分局的第几号征税专用章,具体号码根据
税务所成分局所刻印章的个数顺序设置;中央偏下位置刻"征税专用章"字样。
征税专用章由各地按上述内容和要求刻制。其式样如下:(略)
二十二、退库专用章
退库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
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
在"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的税务机关盖章处均加盖本章,不得以税务机关
的机关公章等其他任何章戳代替本章。税务机关填开"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时,不
得使用退库专用章,应使用"征税专用章"。
退库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
度为
专用章环边位置刻税务机构名称"××县(市、区、旗)国家税务局(或地方
税务局)"字样。除城市分局、区局外,机构名称中不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名称。各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和县级市)税务局或税
务分局、区局,都必须在税务机构名称前加城市名称,如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一
分局,应刻为"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税务机构名称字数多的,机构名称
可适当简化,如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可刻为"双
江县国家税务局"。专用章中央位置刻"退库专用章"字样。
退库专用章由各地按上述内容和要求刻制。其式样如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