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江铃全顺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
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
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江铃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3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江铃全
顺牌 JX6465-M、JX5035XXY-L、JX5035XXY-M、JX6545-H、JX5035XXYL-M型和在
2003年3月13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JX6465-L、JX6545-M型
轻型客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
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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