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
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
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纪检组(纪委)、干部(人事)司局,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
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
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
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
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
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
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
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
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
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
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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