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5-2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

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转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

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纪检组(纪委)、干部(人事)司局,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考核制度,做好年度考核工作,现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委、人

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机关公务员确定年度考核等

次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

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

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

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

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

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

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

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

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上一篇: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下发第二批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项下享受零税率的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