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6-1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

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

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

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

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1998年度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计划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