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
国产钢材予以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5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总局核准
的“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见附件)下达给你们。各有关国家税务局接到本通知
后应尽快与相关钢材企业协商,为其确定一个“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操作单位,并办理
出口退税登记,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附件:“以产顶进”国产钢材数量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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