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6-12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

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了7%。凡1998年7月1日

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

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