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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
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了7%。凡1998年7月1日
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
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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