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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02-21     浏览次数: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5]370号)收悉。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资公司)是由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方投资者)和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港方投资者)于1985年共同投资成立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4亿美元,其中中方投资者占75%,港方投资者占25%。合资公司主要从事建设及经营2台90万千瓦组核电站,并向广东和香港售电。现就合资公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电价确认问题
  合资公司年度发电量按70%比例销售给港方投资者;按30%比例销售给中方投资者,并按照中、港双方投资者合资经营合同(以下称合资合同)规定的电价计算公式计算售电收入。由于中方投资者和港方投资者均构成合资公司的关联企业,合资公司向其投资者的售电业务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请你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核电设施退役费税务处理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核设施经营者应在经营期提取核设施退役费。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提取标准和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核电设施退役费是指核电站经过经济寿命运行结束退役时,其受到放射性污染的设备、厂房等设施的处置与治理费用,包括核设施封存、监护、设备拆除、清洗去污以及最终处置等费用。按照合资合同约定,合资公司应提取总额为4亿美元的核电设施退役费,并在合资期满无偿转交给电厂后续经营者,专款用于关闭核电厂时处置与治理放射性污染。在相关提取标准和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制定之前,合资公司在经营期(包括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间)内按每一年度发电量提取的总额不超过合资合同约定数额的核电设施退役费,并能设立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的,其各期实际提取额可在提取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关于放射性污染治理费用税务处理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核电经营的特点,合资公司需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必要的治理。
  此类治理费用包括乏燃料后处理费和中低放弃物处置费。其中,乏燃料后处理费是指将卸出的乏燃料(即核反应堆内核燃料经过燃烧后,仍具有放射性的核废料)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储存、运输、化学处理以及最终处置费用;中低放弃物处置费用是指核电企业处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费用,包括核电生产产生的废水、废料和进出反应堆人员辐射防护用品等处理费用。关于合资公司乏燃料后处理费和中低放弃物处置费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合资公司应按照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1号)的规定,认定年度实际发生的乏燃料后处理费和中低放弃物处置费,仅可按实际发生数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采取预提费用的方式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关于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为控制和减少核设施突发事故引起的辐射危害和财产损失,保护职工和周围居民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核电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应共同承担国家和地方核应急机构开展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所需的准备资金。合资公司应承担的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已按规定缴入省财政专户,并取得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合资公司按规定实际缴付的上述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可从缴付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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