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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8-10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建

设,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契税征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级机构购买房屋用于办公的,在2000年12月

31日前,免征契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照章征收契税。

     二、上述规定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契税税款,不予

退还。

失效日期: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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