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
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建立起来。目前,
计算机的应用已覆盖了税收征管中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待批文书、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计会统管理等环节,并进一步向税务稽查和税收监控环节延伸,在控制漏
管户,监控未报、迟报、未缴、欠缴税款和稽查选案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
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力度,防范和查处偷、逃、骗税行为,使计算机网络在税收征管
中充分发挥作用,现就各地征管软件的完善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征管软件中如未设计与当地地方税务局、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民政部
门进行信息交换接口,应增加这一功能,以便接收相关部门的数据,进行登记稽核,
以利进一步加强对漏管户的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考虑与这些部门的联网。
二、征管软件中应进一步扩充与完善数据采集部分。总局已决定从1998年开始用
三年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
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减轻各地采集发票信息的工作量,各省级国家税务局
征管软件必须增加采集增值税发票数据的功能,将发票信息通过接口软件转入计算机
稽核系统进行稽核。各地还应在此基础上,加强征管软件稽查选案功能的运用。
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明确了增
值税日常稽查的检查过程,以及对增值税异常纳税人的监审及筛选检查指标。为配合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贯彻执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征管软件中将《增值税
日常稽查办法》中提出的增值税稽查指标按照总局下发的《税收征管软件基础信息库
结构(试行稿)》(国税发[1997]182号)的要求全部纳入计算机选案部分,以保证《增
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在增值税稽查工作中的落实。
四、1996年4月总局正式恢复使用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并推行了出口退税专用税
票认证系统。由于目前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大部分先用手工填开,然后才录入认证系统,
数据的准确性不高,也不利于专用税票的统一管理。为此,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在
征管软件中增加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填开功能,并留有转出数据接口,使出口退税专
用税票纳入征管系统统一管理,提高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保证全国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各地请于年底之前将软件的修改情况及应用情况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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