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水城钢铁(集团)公司比照三线搬迁企业享受国家有关扶持
政策的决定精神,现对水城钢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底以前,对水城钢铁(集团)公司,
以1996年应缴增值税、营业税为基数,多征的增值税、营业税税款退还给企
业,有关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95号
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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