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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电力公司龚嘴水力发电总厂整体改制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1-09     浏览次数: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四川省电力公司所属分公司龚嘴水力发电总厂(以下简称“龚嘴电厂”)进
行整体改制业务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龚嘴电厂”整体改制为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
渡河公司”)过程中,大渡河公司应对其接受龚嘴电厂整体资产会计上按评估净增值
计提折旧、摊销和结转销售成本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为贯彻落实国家鼓励西部大开
发的精神,考虑到大渡河公司滚动开发四川水电资源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
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规定,同意大渡河公司纳税调
整期限为10年。
  二、为保证企业正常经营需要和投资改组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对同一笔税后收
益重复征税,根据《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
[1998]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同意四川省电力公司转让龚嘴电厂
73%股权所得中,对其拥有累计税后利润盈余公积58559万元(917万元的
税后利润形成的盈余公积和86032万元评估增值减除28390万元递延税款后
的余额),作为股权投资所得处理。股权转让收入中扣除58559万元股权投资所
得与股权转让成本的差额后的余额,应作为股权转让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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