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湖北、河南、陕西、四川、海南、辽宁、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
税务局;
近接中国诚通控股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成员企业提取总机构分摊管理费的报告》
(诚通控财字[2001]第8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
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136
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00万元的总
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
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房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