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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7-16     浏览次数: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钢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就武钢集团2002年度合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武钢集团所属的5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2年度由武
钢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武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武钢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
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
地国家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
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武汉钢铁(集团)公司2002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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