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为保证农药成药、原药和农药中间体进口税收政策的顺利衔接,经研究,决定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1]10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
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4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02
年2月28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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