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山西、陕西、甘肃、四川、江苏、山东、湖北、河南、
河北、贵州、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关于收取2001年度上级管理费的请示》
(中车财函[2001]1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
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1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
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0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
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
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
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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