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飞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1-21     浏览次数: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中国西安飞机工业集团(以下称西飞集团)的

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飞集团所属的9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略),2001年由西安飞机工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西安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西飞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

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西飞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

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

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

职责。

 

附件:西飞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税务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