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
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78号
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