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
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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