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天津、辽宁、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京安总公司《关于向下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请示》(中京总企财字
[2001]第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
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向
所属企业提取23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
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
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
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京安总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单位地址
1 京安西北实业发展总公司 74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4号
2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 40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3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上海分公司 15 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597弄11号
101室
4 上海京安汽车销售公司 90 上海沪太路1108号
5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沈阳公司 2 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02号
6 中国京安器材公司天津公司 9 天津市南开区一纬路124号
合 计 230 (5)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