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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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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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甘肃、新疆、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边境贸易的发展,国家对以边贸方式进口的货物给予了减半征收进口环节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部分地区对取得的以边贸方式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不是按
照注明缴纳的增值税给予抵扣,而是采取了“双倍抵扣”的办法。“双倍抵扣”违反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损害税制的统一与严肃性,给税收征管带来隐患,极易诱发偷
骗税犯罪,必须坚决制止并严格纠正。对此,重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33条的规定,各级税
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制定税收政策。其他部门、单位
或个人擅自作出的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
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违反规定擅自执行的单位和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地应对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立即停止执行“双倍抵扣”
政策。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一律不得作为下一环节进项税额计算抵
扣。
三、总局将对边境贸易地区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继续执行
“双倍抵扣”等不规范政策的,将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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