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抵扣”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6-21     浏览次数: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甘肃、新疆、广西、云南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边境贸易的发展,国家对以边贸方式进口的货物给予了减半征收进口环节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部分地区对取得的以边贸方式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不是按
照注明缴纳的增值税给予抵扣,而是采取了“双倍抵扣”的办法。“双倍抵扣”违反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损害税制的统一与严肃性,给税收征管带来隐患,极易诱发偷
骗税犯罪,必须坚决制止并严格纠正。对此,重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第33条的规定,各级税
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擅自制定税收政策。其他部门、单位
或个人擅自作出的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
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违反规定擅自执行的单位和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各地应对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立即停止执行“双倍抵扣”
政策。进口货物减免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一律不得作为下一环节进项税额计算抵
扣。
  三、总局将对边境贸易地区增值税抵扣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继续执行
“双倍抵扣”等不规范政策的,将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3)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何确定纳税主体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