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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石化加油IC卡工程进行推广实施的复函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6-21     浏览次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属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石化加油IC卡工程进行推广实施
的请示》(石化股份销市[2004]5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鉴于你公司前一阶段对11个省(直辖市)的29个城市中石化所属加油站
在用税控燃油加油机的卡机联动改造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了较好成效,为了推动
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同意你公司来函中拟定的下一步方案,即对所属的年轻营量在
1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全面进行卡机联动改造,实施范围包括9个省份(河北、山
西、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两个区外公司(东北公司包括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川渝公司包括四川、重庆)和前期11个试点省(直辖
市)没有实施加油卡工程的城市。
  二、你公司在进行下一步IC卡缴费系统改造工程的推广、实施工作中,仍应严格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所属加油站在
用税控燃油加油机实施IC卡缴费系统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03]
334号)的要求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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