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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4-30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
市政管理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2004]36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最新核定的车辆购置
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但由于《通知》
是3月12日印发的,而各地收到《通知》均在3月12日以后。对3月1日以后至
各地接到《通知》前的期间内,各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在办理车购税业务时,已按通知
下达前的原有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纳税人多交(或少交)的税款是否
允许退(补)税。经研究,现明确通知如下:
  对2004年3月1日后至各地收到通知前的期间内,各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已经
按照通知下达前的原有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的,纳税人多交的税款可以
申请退税。但对纳税人按照购车发票所注明的价格申报并缴纳车购税的,纳税人如果
提出退税申请,车购税征收机关不予退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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