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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关于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11-13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管理工作,总局曾就专用税票信息核对情况进行了通报,对提高专用税票信息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核对情况的通报》
     2000年11月13日 国税进函[200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分局):
  今年以来,各级退税机关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经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截止10月底,全国共办理出口退税763亿元,同比增长83.5%,完成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的95.3%,出口退税款的及时到位极大地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为保持良好的出口增长势头,我司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一定要继续做好各项出口退税工作,为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地增长作出积极贡献。为此,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突出扶持重点,积极支持国有大中型出口企业扩大出口目前全国出口退税计划已完成了95.3%,剩途退税指标有限,各级退税机关要管好用好所剩退税计划,要切实支持在国际市场有竞争力的出口产品,支持出口产品科技含量高、出口后劲足的国有大中型出口企业。
  二、积极努力工作,继续做好出口退税各项审核工作。截止10月底,已有部分地区全部完成总局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其他地区也即将完成退税计划。不论有无退税计划,各地区要以积极的态度继续做好接单、审单工作,为审批退税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出口企业退税申报。要严格出口退税的审核,建立审批责任制,确保出口退税准确、无误,严防骗税问题的发生。
  三、克服各种困难,努力做好二期网络版的测试、推广运行工作。各地退税机关要抓紧时间,年底前完成二期网络版的调试运行工作,以及基础培训工作,确保2001年1月1日正式运行。
  四、采取可行措施,切实提高专用税票信息的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17号)要求2000年9月1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及其分割单必须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各地区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总局117号文件有关精神的落实。
  五、搞好调查研究,认真做好本地区出口退税增长原因的分析工作。今年以来各地区出口退税增长迅猛,部分地区出口退税计划缺口较大,难以适应出口形势发展的要求。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地区退税机关要积极联系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一起做好本地区出口退税增长原因分析工作,并及时上报总局。
  六、提高警惕,密切注视出口骗税行为新动向。自国家提高出口货物退税率以来,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又有抬头,手法也不断翻新,因此各级退税机关在日常退税审核中要提高警惕,注意发现出口骗税行为新动向,并通过我司及时反馈给出口退税检查工作组予以查处。
  此外,在当前出口退税计划不足的情况下,各级退税机关要积极酚外经贸主管部门做好出口企业的思想工作,工作方法不能简单化,要树立服务意识,要以大局为重、以出口为重,不断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做好外贸出口各项工作。要求,截止到2001年3月7日,全国共有27个地区上报了“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统计表填写规范、内容齐全的地区有广西、江西、宁波、湖北、北京,在此特提出表扬;同时,对未上报的地区提出批评,这些地区是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深圳、贵州、陕西。
  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仍存在着大量漏报、错报专用税票信息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对此,总局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专用税票信息的采集、汇总、上传工作,以及总局下发错误专用税票信息的核对落实工作;特别是各级国税局分管此项工作的主要领导,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要认识到专用税票信息质量问题,将直接影响出口退税进度,影响外贸出口创汇,乃至影响税务机关的形象,因此,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对由于本地专用税票信息质量影响出口退税进度的,总局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出口退税部门应认真对专用税票信息进行核对后填报“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表”,以便总局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得以“没有退税指标”和“无疑点退税申报”为由,而不对专用税票信息进行核对。今后,由于未向总局反映专用税票信息核对问题,在退税指标下达后,又因信息核对不符不能及时办理退税所造成的后果,由退税部门领导负责。
  三、在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中,因与专用税票信息对审、核对不符的出口货物,退税部门应允许出口企业备案,待有专用税票信息后,及时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对2000年9月1日后开具的专用税票进行清理,对未上传的专用税票信息,应立即上传总局;对2001年3月底前,仍未上传的地区,一经发现,总局将予通报批评,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各地上报的专用税票与其信息核对情况统计汇总表(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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