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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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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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准确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以下简
称“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项目,适用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
税收优惠政策时,其所生产的主导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制定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
目录》(2000年颁布)(以下简称《产品目录》)范围,且上述主导产品的当年
销售收入,应超过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对主导产品当年销售收入没有超
过全年销售收入50%的年度,该年度不得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相
应税收优惠待遇。
二、经批准可以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每年应将上述主导产
品销售收入比例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待遇,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39号)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上报。对上报的资料中,外
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产品目录》范围认定不清的,总局将函请科学技术
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复核。总局向火炬中心发函时,
将抄送报送机关,报送机关应及时通知当事企业与火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
010-68511568),并按照火炬中心要求提供复核所需相关资料。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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