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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0-23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根
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国家税
务总局《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税务局基本建设管理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库是总局根据中央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设计,对国家税务局
系统已审批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家税务局必须按照规定设立基本建设项目库。
    第五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分为总局项目库和省局项目库。
    总局项目库以各省上年预算已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按预算年度基本建设预算编制
控制数增加的新增项目进行滚动编制。省局项目库比照总局项目库设定。
    第六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包括新增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延续
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已批准立项,经审核进入项目库,需列入本年度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
    上年结转备选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进入项目库,未安排预算资金,需列入本年度预
算的基本建设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立项并已进入项目库,尚未完工且预算资金未全部安排,
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七条  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管理原则:
    (一)统一规划。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
度、基建项目申报书,统一设计开发应用软件。
    (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库实行两级管理。总局项目
库由总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局项目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
税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合理排序。总局和省局分别对进入本级项目库的项目,依轻重缓急进行合理
排序。
    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符合条件并已批准立项
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九条  总局项目库项目从各省项目库中遴选、审核、排序后产生。
    第十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要求填报《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延续项目发生变化并已重新审批立项的,必须重新申报。
    (三)按时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项目库管理部门必须对项目单位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论证、
审核。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申报书和申报材
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对预算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总局和省局应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新增项目、上年结转备选项目和延续项目统一滚动排序。
    第十三条  新增项目按照危房、无办公用房、城市搬迁以及办公面积严重不足的次
序依次进行审核排序。改扩建项目按照业务急需的程度排序。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要求将《基建项目库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省局。
    (二)省局项目库管理部门根据总局下达的基本建设预算编制控制数及申报材料,
对项目单位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遴选、审核和排序,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
省局项目库,择优排序后报送总局。
    (三)总局项目库管理部门对各省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
序纳入总局项目库。
    第十五条  建立签订基本建设项目责任状制度。总局和省局分别按照立项审批权限
与项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基本建设管理责任状。
    第十六条  总局项目库申报时间和编报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省局项目库
申报时间和编报要求由各省规定。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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