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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0-15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经
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69号)的规定,在扣除2000年12月31日以前应收未
收利息采取直接冲减当年利息收入方式进行处理的,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
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
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计算上述三项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二、金融企业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906号)的规定,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实行由总行
(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其成员企业每年实际发生的业务
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按税法规定标准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由总行
(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在规定的限额内实行差额据实补扣。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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