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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0-13     浏览次数:

北京、上海、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公司总部合并汇缴的申请
报告》(华鑫证券字[2003]28号)。经研究,现对华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
其分支机构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华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在2003年度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
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
得税。
  二、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
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
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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