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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10-1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方案精神,为支持其改制上市工作
的顺利进行,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2003年度,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
27.98亿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从2004年起,以该公司2003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总额为基数,按照
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工资总额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
其当年实际工资总额,具体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确定。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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