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江苏、湖北、辽宁、陕西、四川、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诚通集团控股公司《关于申请批准中国诚通集团控股公司向所属成员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诚通控财字[2000]第6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0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诚通集团控股公司所属企业2000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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