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江苏、安徽、福建、河南、
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陕西、四川、青海、贵州、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汇总纳税并申请分支机构免于就地预缴所
得税的请示》(南证函[2003]第027号)。现对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
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3年度由总公司在深圳市汇
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总公司应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
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
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
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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