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7-31     浏览次数: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江苏、安徽、福建、河南、
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陕西、四川、青海、贵州、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汇总纳税并申请分支机构免于就地预缴所
得税的请示》(南证函[2003]第027号)。现对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
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3年度由总公司在深圳市汇
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总公司应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
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
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
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3)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万宝工程公司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实行代理出口证明管理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