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重庆、吉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山西、河南、湖北、陕西、甘
肃、四川、海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
请示》(广发证[2003]63号)。经研究,现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
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广东省实行汇
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
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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