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4-06-07
浏览次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
示》(苏国税函[2004]1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是1994年在镇江(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外
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力、蒸汽的生产供应,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同意丹阳丹皇协联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蒸汽所得,减按15%税率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防爆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