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12-28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理文造纸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