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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12-3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

门、宁波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

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

(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

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

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

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

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

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

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

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

确定。

  (三)委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和代征教育费附加,按随征的正税的代扣、代

收和代征手续费比例编制预算。

  四、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按规定格式(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三)填制或汇总填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随年度预算逐级报送或

汇总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地税部门汇总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

省级财政部门。

  五、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现行财政拨款管理办法执行。

手续费的使用,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开支。

  (二)手续费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按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协议的标准

执行,但不得超过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收入的5%。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及时核算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

续费收支情况。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

国家税务总局、省级财政部门与省级地方税务局在下年进行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

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预算。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

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限期予以收回,违规

提退的手续费,应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

责任。

  八、由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征管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其征收经费以及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应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管理,不得继续

从税款中提取或退库。具体办法,由各省财政部门制定。

  九、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后各级国税、地

税或财政部门在收到通知前已退库的属2002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的税款手续费及

征管经费,统一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

 

附件:一.****年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二.****年代收代缴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三.****年代征税款手续费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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