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确认发动机检测专用油不属消费税征收范围
的请示》(中油财字[2001]21号),反映该集团公司所属乌鲁木齐石化总厂
西峰工贸总公司,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发动机检测用标准轻柴油国家标准样
品研制、生产的唯一定点单位。所产发动机检测用标准轻柴油,是在生产过程中用于
检测发动机性能的一种专用油,其理化指标、生产技术工艺、产品用途等方面均不同
于倾点-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并不是发动机的燃料油。鉴此,对该厂生产的
发动机检测用标准轻柴油不征收消费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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