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已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收法律、法
规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企业反映,有许多地方政策执行混乱,
有法不依,执法随意。有的随意扩大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
业)征收的税种,在对涉外企业征收营业税后,还附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
加;有的对临时到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涉外企业,除征收营业税外,还在机构所
在地和工程作业所在地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和养老保险等。这些现象不仅严重违反了
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且严重扰乱了税收管理秩序,破坏了我国的投资
环境,严重影响了涉外企业正常投资经营的积极性,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此,各级
税务机关务必给予高度重视。为严格依法征税,提高涉外税收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
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税法,坚持依法征税。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4]10号)的规定及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目税率,征收各项税收。
严格杜绝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对涉外企业多征、附征任何税收。
二、清理自查,纠正错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在2001年底前,对所管辖的
涉外企业进行一次彻底的自查,凡违反国家税法擅自出台的规定必领立即停止执行。
凡发现有错征、重复征收税款的,应主动给予退还,并向纳税人做出说明。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涉外税收政策、
法律和征收管理程序的培训,加强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全面提高涉外
税收执法人员知法、懂法、依法行政的意识。
四、加强涉外税收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常规性执法检查制度。我国即将加入W
TO,为提高执法的透明度,保持税收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提高涉外税收管理水
平,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和规范涉外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保持涉外税
收管理队伍的稳定,并建立常规性的涉外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坚决杜绝税收执法的随
意性。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税法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在总结多年税法宣传经验的
基础上,结合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新措施,加大宣传力度,使之更有针对性、实际
性,努力开创人人知法、懂法、执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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