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浙江、湖北、新疆、广东、四川、海南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统一汇缴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平证发
[2003]22号)。现对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通知如下:
一、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在2003年度由总公司在深圳市汇
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总公司应按照征收管理的有关规
定,按期汇总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二、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
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
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
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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