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2-10     浏览次数: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印发《农垦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