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2-17     浏览次数: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8]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二、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