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6-11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同意,韩国金融公司(英文名称为“Korea Finance Corporation”, 韩语中的汉字表述为“韩国政策金融公社”)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公司,可以享受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免税待遇。
本通知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际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