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