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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12-23     浏览次数: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121日起至12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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