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2-17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到期停止执行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