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十二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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