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适用范围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6-15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方便税收征管,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所称“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餐饮、食品加工单位及家庭产生的不允许食用的动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废弃油、地沟油和抽油烟机凝析油等。

  二、利用动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废弃物处理提炼的油脂,以及肉类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杂质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榈酸化油、棕榈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脱臭馏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储存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用标准的油脂。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