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8-26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